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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人寿 “福禄娃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产品”
一、产品特色
1、超广覆盖:
一款产品覆盖120种重疾+50种轻症+15种少儿特定疾病;高发少儿疾病基本保额双倍给付;不同轻症额外给付5次。
2、超高保障:
保障额度高,累计最高可达基本保险金额350%;保费可豁免,产品自带轻症保费豁免功能。
3、超优服务:
高效、优质、便捷的“健康宝“少儿专属服务,专为儿童设计 六项特色服务全覆盖。
4、超强规则:
投保时单独累积免体检最高50万基本保额。
二、产品形态

三、产品费率

四、案例演示
   艾先生(40岁)是一名小企业主,今年喜得千金,视若掌上明珠。为了给女儿(0岁)提供成长、成才、成家立业过程中的终身重疾保障,为小宝投保了”太平福禄娃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保额50万,并附加了“太平附加佳倍多次重度恶性肿瘤疾病保险”和“太平附加投保人豁免保费重大疾病保险”

   艾小宝的保障利益:疾病保障最高可至275万元
   福禄娃:120种重大疾病,至少给付50万元
   25周岁前,15种少儿特定重疾,额外再给付50万元
   50种轻症疾病,每次给付15万元,并豁免保险期内剩余应交保费,轻症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以五次为限,每种轻症疾病仅限给付一次。(此前未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18周岁前身故给付该产品已交保费;18周岁后身故至少给付50万元健康管理服务。
   附加佳倍多次:额外两次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每次给付50万元。最高可给付100万。
   附加投保人豁免保费:艾先生罹患“太平附加投保人豁免保费重大疾病保险”中所约定120种重疾或身故,将豁免“太平福禄娃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及“太平附加佳倍多次重度恶性肿瘤疾病保险” 的剩余各期应交保费。
   投保人丧失交费能力后,仍可让保障不失效。
五、保险条款主要内容
   1、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 28 日至 17 周岁。
   2、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3、等待期
    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 90 日为等待期。如果本合同曾一次或多次恢复效力,则自每次合同效力恢复之日零时起 90 日均为等待期
   4、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1.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4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经医院5由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三十四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以下两项金额的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由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三十四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且初次确诊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按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轻症疾病保险金
  1.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经医院由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本合同第三十三条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额外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不同轻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且若被保险人罹患本合同第三十三条约定的仅给付其中一项的轻症疾病,则按照第三十三条约定进行给付。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五次时,本项责任终止,但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罹患本合同第三十三条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罹患的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第三十三条所定义的轻症疾病和本合同第三十四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符合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在给付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同时,将豁免本合同
   在第一次轻症疾病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交费期满之间本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但不包括第一次轻症疾病确诊日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2.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由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本合同第三十三条所定义的轻症疾病,并且初次确诊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本项责任,同时本项责任终止。
三、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1.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经医院由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本合同第三十五条所定义的少儿特定疾病,且确诊时被保险人未满25周岁的,我们除给付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额外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2.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由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本合同第三十五条所定义的少儿特定疾病,并且初次确诊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本项责任,同时本合同终止。
四、身故保险金
 1.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2)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我们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①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②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 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我们只给付本合同保险责任中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及身故保险金的其中一项保险金。
 
联系电话:0415-3116710   0415-3116731         0415-7559911   0415-8261706   0415-5150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