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控人请注意:“一旦犯错就可能是千万级的赔偿”!
3月1日,新《证券法》正式实施,作为证券法颁布实施20年以来的第二次全面修改,新法标志着中国资本市场向市场化、法制化和国际化迈进。“新证券法实施后,我可能要将更多精力放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细节中,不然真的不踏实!”某上市公司实控人向记者说道。
据统计,2015-2019年共计19起涉及实控人的证券民事索赔案件,被判赔偿金额累计超4.3亿人民币,案均约2,300万人民币!随着A股市场多元化投资者保护机制的落实,实控人因上市公司的信披违法违规而担责的情况将日趋普遍、金额将大幅上升、且抗辩难度也将加大,稍有不慎就是千万级以上的赔偿后果。上市公司的实控人究竟该何去何从?恐怕只有认清风险,才能找到答案。
作为目前资本市场最活跃的维权主体之一,投服中心于2017年首次提出“追首恶”的概念,在其已提起的证券支持诉讼中,有近四成均将实控人列为第一被告,且已有实控人在前述支持诉讼中被终审判决承担首要责任,涉及过亿元诉讼金额!而除了被投资者要求承担赔偿责任以外,可能绝大多数实控人都想不到,有一天上市公司会主动因虚假陈述民事诉讼而将其告上法庭、进行追偿。
在京天利案中,上市公司在遭受民事诉讼后,随即向实控人提出追偿,截至目前实控人实际支付的赔款也已过千万。从原本的上市公司最高领导到被投资者甚至自己的上市公司接连追责,实控人作为连带责任承担方的角色已普及化。
“我们也看到在部分案子中,上市公司实控人基于公众影响、上市公司偿付能力等考量,而主动站出来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从目前来看,这也与新《证券法》中的追责方向相一致。”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蔡晨程说道。
在提及新《证券法》给上市公司实控人带来的挑战时,蔡晨程律师进一步表示,新法不但从多个方面细化了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更在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范围和赔偿方面上取得了实质性的突破,对上市公司实控人的追责力度也在以下三个方面进一步加强:
01第一,过错推定带来抗辩难挑战
过错推定的责任机制下,加重实控人抗辩的难度。此次新《证券法》针对实控人这一责任主体一改之前“有过错才承担责任”的规定,明确了其过错推定责任,夯实了“追首恶”的法律基础。也就是说后续在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诉讼中,作为“受害方”的投资者将无需举证证明上市公司实控人的过错,只要实控人无法自证清白的,就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实控人遭受投资者维权诉讼的风险进一步增加。
02第二,中国特色集体诉讼带来高索赔金额挑战
中国特色集体诉讼制度落实,实控人面临的赔偿金额成几何倍上涨。过往,在因虚假陈述而引发的证券民事诉讼中,虽然09-18年的诉讼金额已超过55亿元,但投资者因举证能力相对薄弱,诉讼过程复杂且成本较高,并没有形成大规模的证券民事诉讼。而在 “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中国特色集体诉讼制度”下,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就可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且可以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调出全部适格投资者名单代表其诉讼。
由此可见投资者的诉讼门槛被直接拉平,可以预见未来参与维权诉讼的投资者数量将成倍数提升。符合起诉条件的投资者都会提起诉讼,并进一步导致民事索赔诉讼金额“水涨船高”,一旦败诉,承担连带责任的实控人可能面临倾家荡产的风险。
03第三,升级版实控人先行赔付责任
带来责任加重挑战
新增实控人的先行赔付责任,监管追责力度再加强。新《证券法》中不但将先行赔付制度正式纳入顶层法律,更将责任主体扩展至上市公司实控人。同时,先行赔付的适用范围也由原本《一号文》规定的欺诈发行延伸到了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责任范围大幅度放宽。早在2013年海联讯虚假陈述案件中就有实控人主动出资两亿元用于赔偿投资者损失,在先行赔付纳入证券资本市场顶层法律之后,势必将进一步加剧控股股东及实控人的损失。
风险面前加强防控 “对症下药”才能化解风险
面对新《证券法》实施带来的诸多挑战,上市公司及其实控人除了需要在日常经营及管理过程中加强规范化运作,提升自身风险认知能力外,更应未雨绸缪提前做好风险预防。
“在近期,有越来越多的A股上市公司开始通过采购商业保险的方式建立风险转嫁机制,但值得注意的是,面对日益加重的实控人责任,选购相关保险产品时须确保能够完整覆盖这一风险敞口,才能真正实现风险转移,减轻相关人员损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端责任险事业部负责人沈乐行介绍道。
据悉,平安产险结合A股市场的特色风险,独家推出了“平安A股公司及董事高管责任保险”(平安A责险),不仅可以扩展承保实控人的连带责任风险,还可实现上市公司及相关高管的本地风险完整覆盖,全方位护航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平稳发展。
据统计,2015-2019年共计19起涉及实控人的证券民事索赔案件,被判赔偿金额累计超4.3亿人民币,案均约2,300万人民币!随着A股市场多元化投资者保护机制的落实,实控人因上市公司的信披违法违规而担责的情况将日趋普遍、金额将大幅上升、且抗辩难度也将加大,稍有不慎就是千万级以上的赔偿后果。上市公司的实控人究竟该何去何从?恐怕只有认清风险,才能找到答案。
作为目前资本市场最活跃的维权主体之一,投服中心于2017年首次提出“追首恶”的概念,在其已提起的证券支持诉讼中,有近四成均将实控人列为第一被告,且已有实控人在前述支持诉讼中被终审判决承担首要责任,涉及过亿元诉讼金额!而除了被投资者要求承担赔偿责任以外,可能绝大多数实控人都想不到,有一天上市公司会主动因虚假陈述民事诉讼而将其告上法庭、进行追偿。
在京天利案中,上市公司在遭受民事诉讼后,随即向实控人提出追偿,截至目前实控人实际支付的赔款也已过千万。从原本的上市公司最高领导到被投资者甚至自己的上市公司接连追责,实控人作为连带责任承担方的角色已普及化。
“我们也看到在部分案子中,上市公司实控人基于公众影响、上市公司偿付能力等考量,而主动站出来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从目前来看,这也与新《证券法》中的追责方向相一致。”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蔡晨程说道。
在提及新《证券法》给上市公司实控人带来的挑战时,蔡晨程律师进一步表示,新法不但从多个方面细化了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更在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范围和赔偿方面上取得了实质性的突破,对上市公司实控人的追责力度也在以下三个方面进一步加强:
01第一,过错推定带来抗辩难挑战
过错推定的责任机制下,加重实控人抗辩的难度。此次新《证券法》针对实控人这一责任主体一改之前“有过错才承担责任”的规定,明确了其过错推定责任,夯实了“追首恶”的法律基础。也就是说后续在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诉讼中,作为“受害方”的投资者将无需举证证明上市公司实控人的过错,只要实控人无法自证清白的,就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实控人遭受投资者维权诉讼的风险进一步增加。
02第二,中国特色集体诉讼带来高索赔金额挑战
中国特色集体诉讼制度落实,实控人面临的赔偿金额成几何倍上涨。过往,在因虚假陈述而引发的证券民事诉讼中,虽然09-18年的诉讼金额已超过55亿元,但投资者因举证能力相对薄弱,诉讼过程复杂且成本较高,并没有形成大规模的证券民事诉讼。而在 “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中国特色集体诉讼制度”下,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就可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且可以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调出全部适格投资者名单代表其诉讼。
由此可见投资者的诉讼门槛被直接拉平,可以预见未来参与维权诉讼的投资者数量将成倍数提升。符合起诉条件的投资者都会提起诉讼,并进一步导致民事索赔诉讼金额“水涨船高”,一旦败诉,承担连带责任的实控人可能面临倾家荡产的风险。
03第三,升级版实控人先行赔付责任
带来责任加重挑战
新增实控人的先行赔付责任,监管追责力度再加强。新《证券法》中不但将先行赔付制度正式纳入顶层法律,更将责任主体扩展至上市公司实控人。同时,先行赔付的适用范围也由原本《一号文》规定的欺诈发行延伸到了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责任范围大幅度放宽。早在2013年海联讯虚假陈述案件中就有实控人主动出资两亿元用于赔偿投资者损失,在先行赔付纳入证券资本市场顶层法律之后,势必将进一步加剧控股股东及实控人的损失。
风险面前加强防控 “对症下药”才能化解风险
面对新《证券法》实施带来的诸多挑战,上市公司及其实控人除了需要在日常经营及管理过程中加强规范化运作,提升自身风险认知能力外,更应未雨绸缪提前做好风险预防。
“在近期,有越来越多的A股上市公司开始通过采购商业保险的方式建立风险转嫁机制,但值得注意的是,面对日益加重的实控人责任,选购相关保险产品时须确保能够完整覆盖这一风险敞口,才能真正实现风险转移,减轻相关人员损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端责任险事业部负责人沈乐行介绍道。
据悉,平安产险结合A股市场的特色风险,独家推出了“平安A股公司及董事高管责任保险”(平安A责险),不仅可以扩展承保实控人的连带责任风险,还可实现上市公司及相关高管的本地风险完整覆盖,全方位护航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平稳发展。